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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隐瞒实际加工厂出口生姜属违法

发布时间:2020-03-23 10:58:27 阅读: 来源:发簪厂家

【案情简介】

日前,山东潍坊检验检疫局在核实企业实际出口数量与报检数量时,发现A公司部分出口生姜装箱理货单显示装货单位非本公司。调查发现,A公司出口至美国的一票生姜实际由B加工厂生产,出口至秘鲁的两票生姜分别由B加工厂和C加工厂生产。A公司隐瞒了生姜的实际生产厂家,以本厂生产的名义报检出口,该行为违反了及其的相关规定,潍坊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才能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不如实报检取得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则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A公司出现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是因为订单太多,本厂来不及加工,因此找B、C加工厂代工,然后以A公司生产的名义报检并获得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通关单后出口。

据调查,实际加工生姜的B、C两家企业均未经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鉴于A企业存在违法故意,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涉案货值金额10%的罚款。

【案例启示】

近年来,潍坊局查处的违法案件中,出口企业故意隐瞒货物实际生产厂家、以本厂名义报检出口的现象比较普遍,违法企业多是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企业订单量扩大,本厂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出口需要;另一方面则是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这也给我们如下启示:

启示一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结合日常执法进行普法,使企业充分了解涉及自身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出现的典型案例,应加强风险意识,在监管工作中更加注意,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在辖区反复出现。

启示二进出口企业应自觉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消除侥幸心理,对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坚决不做,一旦违法,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但无法取得非法利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会受到影响。

【相关法规】

第四十六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黄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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