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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9:47:15 阅读: 来源:发簪厂家

借贷网讯  本文案例有两个被告,主要讨论的是二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2007年3月,第一被告乙公司资产整体转让给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并经某县政府审批同意,由第一被告自愿委托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成立由县经贸委主管的托管中心负责管理,第一被告乙公司的财务支付由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该案的具体案情情况如下,原告甲公司于2006年开始向第一被告乙公司供应水泥包装编织袋,截至2007年4月,第一被告乙公司共欠原告甲公司编织袋款13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第一被告仍未支付,原告于2008年8月向法院起诉被告乙公司、被告某县经贸委,要求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承担支付货款的连带责任。

本文的审理情况下,会有怎样的安排呢?第一被告乙公司原为国有企业,后经改制为私有股份制企业,但其改制是不完全到位的,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的托管是代表县政府的行政行为,第一被告正是因为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才被托管的,第一被告乙公司的所有财务支出都需要经过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领导的审批。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如果,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不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一被告乙公司也无法对外承担责任。因此,认为应当由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在托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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